所得税调研报告

时间:2024-04-25 18:06:17
所得税调研报告(14篇)

所得税调研报告(1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所得税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所得税调研报告1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税制改革精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近10个月的执行情况看,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纳税及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下面,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市的执行和运行情况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职能越来越突出,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严格按照上级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三季度预缴,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12388万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万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矿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由于价格因素的影响使企业效益大幅增加(其中采矿业完成企业所得税71913万元,同比增长40.39%,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完成企业所得税2903万元,同比增长85.26%)剔除此项因素,企业所得税收入呈现减少状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过程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问题,迅速出台了诸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问题及时的得到了解决,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接替过程中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会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去认真处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问题及影响

1、企业所得税地点变更以及总部经济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新办法对执行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界定标准不明确,加之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任务个地区利益的不同考虑,使得分支机构分配预缴制度的执行出现较大弹性,另外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后只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名称,若总机构不及时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的情况。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老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xx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能够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业,为了享受低税率,采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为进行分解、调整企业规模,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换为符合规定的企业,给税务机关认定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税基管理问题及影响

1、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确认上原理相同但具体规定差异很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 税基确认标准将会统一,但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政策理解程度和计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导致出现各不相同的结果。

2、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较大,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产生了较大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的难度。如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却依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与新会计准则的不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

3、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明确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带来不便。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4、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规定不明确,使企业恶意增加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而适当凭证概念的引入,也给日常征管中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带来较大的弹性,使税、企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无形中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条件。如工资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都用了“合理”一词,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征管机关内部形成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亦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缺乏 ……此处隐藏39727个字……实履行管户与管事职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的管理,强化实地调查、核查工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宽泛管理为深入管理。进一步解决所得税管理长期被边缘化的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应避免出现增值税管理一枝独秀的现象,采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并重的管理模式,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针对当前国税工作日益繁重、基层一线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大力实施绩效管理,激发广大国税干部工作热情,推进国税部门整体绩效提升,挖掘人力资源潜力,促进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效能的提高,创新基层管理方式、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问题。

3、推行“阶梯式”培训目标,提高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对管理干部的要求更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首先,要紧紧围绕干部履行职责的需要设计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新准则及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纳税评估技巧等方面。其次,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干部素质现状,将全员培训转变为分类培训。一要区分培训对象。对税收征管一线的同志,主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注重税收实务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二要区分同一层次人员个体差异。必须区分人员在年龄、学历层次、专业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通过针对不同对象应用不同的培训方式,努力做到培训工作主题突出,运作规范,在集中式培训的基础上,加强长期精细化式培训。以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职责标准相对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妥善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能力为长期培训任务,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突破和培训,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再次,要大力推进“阶梯式”培训目标,将培训分为提高基本素质,培训骨干力量,培养高端人才三个阶段,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确立抓基础人才培训与抓骨干、研究型人才培训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培养一批会会计核算、懂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必须扩大视野,既要培养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与财务核算、先进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又要培养在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业性人才,如行业纳税评估专家等等。

4、以抓大、控中、核小为思路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设立相应的税源管理岗位,实现对不同纳税人有针对性的监控。

一是分规模管理。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掌握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及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三是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如对汇总纳税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行业等非增值税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行业实施集中管理,这些行业社会影响较大,税收控管手段薄弱,征收方式难以确定,执行政策不易统一,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源管理实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强化制度建设,全方位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不是哪几个人、哪几个单位、哪几个行业或哪几个地区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不能搞家庭式的财务管理,决不可滥竽充数;对会计人员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要强化企业审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等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管理。政府职能应继续强化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信用度,规范会计中介机构的鉴证行为。三是加快政府化财务总监制度建设。中小企业约占40%的比例都是兼职会计,还有约10%的比例是会计记账机构记账,大多仅限于简单记账的财务管理。为此,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抓大、控中、定小”的原则,设立政府管理的公共财务总监机构(第三方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分类,由专门的财务总监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化监督管理,参与中小企业重大投资、经营的决策,“替老板看账”,进行行业性的财务分析,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四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有些企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所以我们有关部门应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预期收益,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加强部门协作,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经营、申报纳税等信息在国地税、工商、统计等部门之间能完全共享。进一步确认国、地税征管范围,我们倾向于实行随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范围比较合理,即企业交纳主体流转税归那一个局管理,其所得税也归那个局管理,避免国、地税局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并相互交叉的现实,可以考虑建立国、地税共同办税制度,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制订申报预缴、税前扣除审批、征收方式认定、政策宣传等管理办法和意见;统一组织纳税检查,保证政策执行和工作的一致性,避免同一区域、同一税种因管理机关不同而造成政策执行口径参差不齐,征收方式不同,税负水平不公,市场竞争不平等的现象。

7、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税务代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财务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业务素质上都不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对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对会计核算基础较差,没有建账能力的企业或财务核算混乱、账证不健全的企业,以及比较复杂的涉税事项,要积极推行由税务代理机构来代为建立健全账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办理纳税鉴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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